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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国税地税多举措助推纳税服务全面提速

发布时间:2017/6/19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日前,市政府发布了我市2017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其中城镇、农村低保标准增幅均超19%,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较去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阳府函[2017]259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阳江市各县(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阳府函[2017]260号)》文件精神,我市2017年城镇低保标准由485元/人月提高到580元/人月,增幅为19.6%;农村低保标准由335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增幅为19.4%;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928元/人月,是2017年我市城镇低保标准的1.6倍;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江城区765元/人月,阳东区730元/人月,阳春市675元/人月,阳西县685元/人月,海陵区720元/人月,高新区700元/人月,均提高到不低于当地2016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均高于2017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的1.6倍。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标准均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收到市政府发布2017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后,要在10日内,落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确保我市城镇、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462元/人月、211元/人月,并严格执行自2017年1月起对补差未达标的月份按发布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低保救助资金,其中2017年新批准纳入低保救助的家庭,从批准纳入救助的当月起予以计补;确保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6倍,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2016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并严格执行自2017年1月起对标准未达标的月份按发布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人员(含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新批准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原在册享受城镇低保救助对象)名册予以补发供养资金,其中2017年新批准纳入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从批准纳入救助供养的当月起予以计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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