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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粤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珠海市粤西商会,英文名称为Zhuhai Yuexi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为ZY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珠海市粤西商会是由在珠海市的粤西籍企业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政令,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加强珠海粤西人的经贸科技文化交流服务,努力提高珠海粤西籍企业的知名度和经济效益, 为促进珠海和粤西两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珠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依职责和法律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地址:珠海市水湾路386号南方证券大厦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企业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提升会员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收集、整理、传递经济、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整合商会优势资源,搭建合作、沟通和互助平台,协助会员企业提高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引导会员企业向良性和高效的方向发展,促进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四)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紧密联系,及时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努力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珠海、粤西乃至各兄弟商会和社会组织的经济协作和交流,为各界人士开展经贸活动牵线搭桥,促进地方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投融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接受珠海、粤西地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其他依法可以开展的活动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吸收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珠海市粤西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四)自愿、自觉缴纳会费;

(五)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单位在珠海注册登记,且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与其籍贯或原户籍相符。

(七)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经秘书长审核,由会长批准;

(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会的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执行本会的决议;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壹佰万元;

(二)理事长、监事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肆拾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贰拾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壹拾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陆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肆万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贰万元;

对商会有突出贡献者或在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免予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中途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查实、理事会审议通过,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本人公开认错、直至除名之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长(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报告);

(四)对社团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或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和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二十九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会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会如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四十七条 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 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四十九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担任本社团的会员及实质性领导职务和名誉性职务的,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