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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粤西商会财务管理规定

(草案)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控管收支,保证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

本会的资金、财物属全体会员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调、挤挪、分派和侵吞,本会独立设账核算管理。

1、货币资金:根据本会实际,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

1)本会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并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对发生的收付款项,必须取得合法凭证。

2)严格按财务规定范围使用现金;不得以白条顶替现金。

3)银行存款和现金设置日记帐,由出纳负责逐笔登记收支内容和金额。按月与银行核对存款的帐面余额,发现差异据实调整。库存现金必须日清月结,过夜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发生差误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据实调账。

2、用具:对会务活动中需要购置的用具物品,应本着节约原则,并采用采购申购制度,不得先购后批。会计应设置“用具物品管理清册”,所有购入的用具物品均须登帐入册,并采用年终物资盘点制度。残旧物资报毁须由秘书处组织理事会、监事会代表见证处理。

3、结算资金:包括暂付、应收款项,应严格控制其发生。对确实需要暂付的款项由经手人员填写借款申请表,报会长签字批准。对已发生的暂付应收款,财务人员要及时催收报销清帐,防止资金占压和损失。

二、经费收入

1、会费:会员按章缴纳的会费,是本会经费的重要来源。会费收缴的方式,包括会员到会部缴交、划帐或委托他人代交。所有缴交的会费,本会出纳均出具正式会费收据。

2、经费捐款:指会员或有关热心人士捐助用于本会日常会务活动所需的款项。收款时本会出纳出具正式收据。

3、其它收入:指出租本会物业收入、投资收益、开展咨询或中介服务收入、转让科技成果或经济合作收入、银行存款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等。

三、其他款项收入

专项捐款:指会员或有关热心人士捐助用于本会某一特定项目如会议、接待、会员文体活动的款项。本项不属“经费收入”,应专款专用,该款项由会计人员单独科目核算,报理事会备查。

四、经费支出

l、会址办公场所的租金或购买办公场地和相关物业的资金。

2、会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社会保险)及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

3、会部办公设施设备的购置。

4、会部的正常办公费用(包括水电费、电信费、邮费、文具费、设备维修费等)。

5、经批准的宣传资料费用。

6、会员大会、理事大会、正副会长会议所需的会务开支。

7、接待开支(包括用餐、交通、住宿费用)。

8、经审批的法律咨询开支。

9、其他开支。

五、审批权限

商会的一切开支审批,采用按权限分级审批制度。正常开支(固定开支)按每年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开支计划开支,采用经手人签名、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的程序。临时性开支,由秘书处做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如下权限审批:

11万元内(不包括1万元)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21万元至5万元(不包括5万元)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核,会长、监事长共同审批。

35万元至10万元的开支由秘书长写书面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批。

41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秘书长写书面申请,理事会审批。

因特殊原因审批人无法现场签名的,可采用电子信息确认,事后补办签名手续。

六、核销规定

所有支出,必须具有内容完备的正式发票或本会认定的合法收据,经手人注明理由并签字,秘书长签字确认,按审批权限审核,最终由会长签字批准。

七、财务人员的设置与职责

人员配备:

本会配备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出纳可聘兼职人员。会计、出纳由秘书长提出人选,经会长审查批准后聘用。

分工和职责:

1、会计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和本会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帐册,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准确反映本会的会务活动、款项收支和资金财务情况。要对所有收支票据进行管理和复核,做到帐证、帐物、帐帐相符。编制会计报表,按月向总监、会长、监事长报送会计报表(次月15日前),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写报表说明。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年终报表(次年元月份)

2、出纳负责银行存款、现金收支的开票、记帐,按月向会计结算移交凭证一次。

3、支票与印章分开保管。法人印鉴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秘书长)保管,财务印章由会计保管,支票由出纳保管。

八、财务监督

1、财务公开: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包括会费、捐款、交款人姓名、金额等明细资料),非常规性开支,按次向会员公布,公布时间在该项收支完结后15天内,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2、财务审计、监督:本会监事会应指定专业人员按年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汇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监事长每年向正副会长会议或理事会议作一次财务收支审查报告。本会财务管理工作应随时接受监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审计、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对违反本规定的,由监事会按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理事会同意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情况较轻的,补偿损失,情况严重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

本规定经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会理事会。